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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火爆竹認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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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爆竹煙火之使用在我國歷史甚久,
尤其在民俗節慶之活動中,
使用更是普遍。惟爆竹煙火具相當之危險性,
而目前市面上又充斥
大量地下工廠產品,民眾購買此種爆竹煙火施放
,不僅十分危險,
且地下工廠之存在更無異潛藏之不定時炸彈,
對工廠本身及附近居民居住安全構成極大之危害。
有鑑於此,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立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一般爆竹煙火產品於國內工廠製造出廠
前或自國外輸入銷售前, 需通過
「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認可程序,
經驗證其形狀、構造、
材質、成份、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
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
始得於市面上販售。
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2.5公分
、寬度1.5公分之格式,採金屬油墨
雕刻凹版印刷,觸摸時有凹凸立體感,
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
以提升防偽功能,另認可標示
附加方式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
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或於本體上張貼
有困難者, 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全面實施後
,除可使消防人員易於判別取締
非法販賣外, 更提供消費者於
購買時簡易判別合法與非法產品
,以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工廠之
銷售管道, 另施放爆竹
煙火均有潛在危險性,
惟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有標明
製造商商號、地址、 電話及使用說明
,可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
且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
要求使用安全引線、禁用危險藥劑
及進行抽樣測試合格後始得賣
,相對提供消費者更一層之
保障安全, 並可減少施放時外事故之發生。
截至94年底,一般爆竹煙火案件
通過型式認可者共計438種產品,
其中國內產品161件、國外製品277件,
另通過個別認可者共計384種產品,
其中國內產品268件、國外製品11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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